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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政策点评:有保有压 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差别对待

2007-09-29 14:12:51|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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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要点: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房贷首付比例提高至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央行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 倍。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随套数增加而大幅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 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对于商业用房购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 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利率的1.1 倍。对以“商住两用房”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业性用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管理上,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 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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