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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定义细则未出 “四大特例”悬疑

2007-09-29 13:13:0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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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eijweit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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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知》已给“第二套房”圈定了大方向,但是,具体生活中的各种“特例”却真实存在:

一、异地购房。案例:小张在天津已拥有一套贷款住房,现在,他又打算在上海申请贷款购房。银行:不排除沪上银行通过征信系统查不到相关记录的可能。异地购房是否算“第二套房”则有待“细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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