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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住房基本保障新政 经适房不得再由开发商销售

2007-09-29 11:42:2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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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明确,通过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将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轮候摇号配售。其中,以下4类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以及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

新政策同时也明确,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 五年内可上市改为必须满五年

新规定对过去5年内可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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