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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住房基本保障新政 经适房不得再由开发商销售

2007-09-29 11:42:2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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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1”是必备的条件,即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宣武区试点政策中此处规定为5年),且年满18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须年满30周岁。同时,申请人还必须满足“3”个条件,即有关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而这“3”标准城八区将统一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经市政府同意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则可结合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后自行确定,但同样也得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新政策,今后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程序将由过去的一个窗口变成5道关口。

首先,申请方便了,居民可“就近”申请———申请家庭可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申请,而不是像过去那样都必须到崇文区东花市审核窗口进行申请。

其次,就像此次宣武区陶然亭住房保障试点实行的那样,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审核: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社区公示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复审则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并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建委。备案由市建委完成,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为备案过的申请家庭建立住房需求档案。

█ 经适房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

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对此,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强调,户型调整意义重大,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由过去的特殊普通商品房调整为基本保障住房这一定位转变的到位。

此外,新办法同时也规定今后各区县负责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房源问题,经济适用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房项目中配建方式筹集,也可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单位集资合作建设的房屋或者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房屋等方式筹集。而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的,项目用地由市、区县土地储备机构提供,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法人或者代建单位。

█ 开发商销售变为摇号配售

昨天(9月28日),北京市建委有关负责人强调,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将由过去的开发商、买房人供需双方直接买卖变成政府备案公开摇号配售,获得购房资格的保障住房申请家庭才能参加摇号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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