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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新政:满5年才可交易 政府优先回购

2007-09-29 08:02:1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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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9月28日电(记者 孙晓胜)《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8日起颁布实施。新政策规定,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按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且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

根据新出台的办法,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的房屋重新作为 经济适用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售。

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张家明介绍,为改变过去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存在的标准不细、审核不实、供需脱节等问题,把政府的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北京市出台的新办法根据市民家庭收入水平、住房和资产状况确定保障对象和准入标准,建立了市、区、街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管理制度。

北京市新的住房保障办法还建立分类供应、分期轮候的制度。今后,通过审核、进入轮候的低收入家庭,需定期申报家庭住房和经济变化情况,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进行检查或复核,并组织摇号配租配售。北京市建委官员表示,通过建立有序轮候和配租配售机制,将使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能够分期分批地得到解决。

张家明说,为方便市民办理相关手续,北京市各区县、各个街道、乡镇都将设立申请受理与审核窗口,北京市民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购买资格,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已通过资格审核、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持原核准通过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申请轮候,经审核合格的纳入轮候范围,轮候时间从原来核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之日起计算。

据介绍,北京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北京市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受理市民申请。北京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和销售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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