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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诊所式教学法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2007-09-28 21:12:1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4页/共5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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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诊所式教学法的推广与应用,需要必要的物质基础作保障。学生办理的具体案件,一般都是法律援助性质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必须支出的费用必须要有一个稳定与可靠的物质基础作后盾。此外,学生在具体办案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也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为保证。目前,全国的不少高等院校中虽然设立了法律诊所,但是运行情况并不理想,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足够而稳定的物质保障。

第五,学生参与诊所式教学的身份问题。由于学生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所以在实际办理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一些障碍,而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学生难以深入的了解与接触案件的全过程,这就会影响学生对诊所教学的参与度与热情。

上述一些问题,是目前全国很多推行诊所式教学法的院校,尤其是高职高专院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遇到了的现实问题。毕竟,中国的法学教育传统与背景与美国的法学教育传统与背景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这也就决定了诊所式教学法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推广和应用不可避免的会有一个过程。笔者认为,要提高诊所式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尤其是在高职高专院校中的应用,需要从以下一些方面来开展工作:

(一)要进一步加大对诊所式教学的宣传力度

目前,全国在诊所式教学的宣传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远远不够,在全国诸多的大学院校,尤其是高职高专院校中,对诊所式教学的了解程度还非常低。因此,在推广“诊所式”教学上除了要不断加强和各高校之间的联系外,还应当多开展一些活动,来逐渐扩大诊所法律教育的影响力。尤其是应该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为中心,组织和开展一些全国性的研讨与实践活动,并对一些好的经验进行推广。

(二)高职高专院校要根据自身法学教育的特点,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

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与诊所式教学的人才培养目标有诸多相似之处,因此诊所式法学教育在中国的应用推广,可以尝试选择以1-2所高职院校为试点,开展诊所式教学方法与高职高专法学教育模式改革的研究,以找准诊所式教学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推广与应用的切入点。

(三)培养一批适用于诊所式教学的专门师资

高职高专院校在自身法学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其不可能象本科院校一样在学术理论的研究上达到一个很高的层次,但是大力推广和应用诊所式教学,培养和提高的学生的实践能力与综合素质,则是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的师资条件与物质条件可以达到的。

诊所式教学事实上一个综合性的法学教学过程,它远比单纯的某一课程门类的教学要复杂,它对教师和参与的学生都提出了远比日常教学与学习要高得多的要求,并且它还存在一定的风险。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教师如何来开展诊所式教学,如何来对学生进行指导,至关重要。因此,高职高专院校应当首先培养一批能够从事诊所教学的专门师资,作为实施和应用诊所式教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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