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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诊所式教学法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2007-09-28 21:12:1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5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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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诊所式教学也是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突破口。

近年来,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不断受到冲击,生源质量和办学规模不断下降。而造成这种冲击的根源,笔者认为绝不仅仅是因为国家司法考试门槛的天然限定,相反,很大程度上还在于高职高专法学教育缺乏自身的特色和优势。在全国众多的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事务专业或者近似专业中,无论是课程门类的设定、教学课时的分配与安排、教学方法的运用、教材教参的选定等等,无一不存在本科法学教育的“身影”,有的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学计划甚至就是直接将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计划直接“搬迁”过来,在这样一种背景下,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的萎缩就不可避免。

而诊所式教学法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的实践与应用,笔者认为,其完全可以成为高职高专法学教育自身生存与发展的突破口。高职高专院校完全可以根据自身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行以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为基础,以诊所式教学为依托,学历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毕竟,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与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不同的,本科法学教育中虽然也有诊所式教学的研究与应用,但由于与其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差异,其不可能获得全面的推广和应用的空间。

三、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中推行诊所式教学存在的困难及其思考

尽管诊所式教学在高职高专法学教学中的应用具有这样或者那样的价值或意义,但是,我们要马上在全国的高职高专院校中推广这一教学方法尚还存在着诸多的困难:

第一,诊所式教学法虽然在美国已经有比较长的发展历史,但是在中国,其毕竟属于一个新生事物,目前,在全国诸多大学院校法学教育中,真正开展诊所式教学应用与研究的为数尚少,而这其中的高职高专院校就更加少了。人们对于诊所式教学尚缺乏必要的认识与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诊所式教学方法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诊所式教学与高职高专院校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有较大的差异。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的模式基本上是照搬照抄本科院校的法学教育模式,无论是从事法学教育的主体教师,还是受教育的主体学生都已经适应了这样一种教育模式与教育理念。因此,要在高职高专院校里面比较大规模的推广和应用诊所式教学,存在一定的难度,甚至是风险。

第三,诊所式教学法的推广应用缺乏专门的师资。虽然高职高专院校法学教育具有相应的教师队伍,但是这些教师自身毕竟没有受过诊所式教学的系统和专门培训。应当如何来推广与应用这一实践性很强的教学方法,对教师自身也是很大的挑战,需要教师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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