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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诊所式教学法在高职高专法学教育中的应用

2007-09-28 21:12:1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5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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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式教学法更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在整个教学中,教师通常处于引导与辅助地位,由学生自己在办理真实的案件中检验自己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并通过“学生自我评价”、“客户评价”、“同学评价”和“教师评价”几个方面来帮助学生发现自身的不足,从而有针对性的提高自己的职业素质与执业能力。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的大力推广和指导下,我国目前有69多所大学院校的法学院系中推行了诊所式教学法,虽然其中为主体的是大学本科院校,但是也有不少高职高专类院校的法律系加入到这个行列中来。[2]这充分说明,诊所式教学法在高职高专院校中的应用完全具备其可行性:

第一,诊所式教学法的应用符合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如前文所述,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注重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而这恰好是“诊所式”教学法所提倡的。我们都知道“诊所式”教学方法强调从实践中进行学习,学生可以从实际办案中学到大量重要的同时又是他们无法从抽象的课堂案例分析中学到的法律技巧和思维。尤其是可以让学生从实际个案着手探索法律的基本精神并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

第二,高职高专院校开设诊所式教学切合学生的需要。

高职高专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不论是从其培养目标,还是学生自身的知识需求来看,其定位都不是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因此,学生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过程中,其本身学习的兴趣以及对自身将来职业的规划更多的是着眼于培养和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而诊所式教学活动的开展,一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传统法学教育的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它切合学生自身的需要,也会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热情与兴趣。

第三,高职高专院校具备开设诊所式教学的基本师资条件。

首先从专业设置角度来看,目前高职高专院校中大多开设了法律事务专业或者与之相近的公安政法类专业(主要是在公安院校中),这些专业中本身就拥有一批专门从事法学研究和教育的法学教师;其次,这些教师也大多属于教育部所要求的“双师型”教师,既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又具有相应的实践工作经验。尤其是这些法学教师中,大部分人都已经通过了国家统一的律师或者司法资格考试,具备了指导或者带领学生从事诊所教学的条件;

虽然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学教师,在职称、学历等环节与本科院校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但是从实践环节来看,这种差距并不明显,甚至在一定意义上,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学教师参与司法实践的深度比本科院校的法学教师整体程度更高。而这实际上是高职高专院校开展诊所式法学教学的一个优势所自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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