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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镜里的中国法律

2007-09-27 11:57:5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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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xiaomage331@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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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法律与西方的法律在立法精神上有着根本的差异。由于中国长期是国家控制社会,法律也就成为君主控制社会的主要工具――不是按法律来统治,而是用法律来统治。在中国传统中,法律从来不能独立于政治,它是政治的一部分,直到今天,国人仍是习惯“政法”连称。另一方面,自魏晋以降,中国法律已被深深地儒家化,它的根本立法精神之一就是维护社会集体的安全,往往更重社会利益,政府须满足人民“立即实现正义”的期盼以大快人心。这些制度层面的核心,显然是当时游记式的观感所无法洞察到的。

  与当时西欧人对中国文明很多方面的看法一样,以上两种极端看法都充满空洞能指,在我们今天看来,与中国的真实状况都有偏离。人们只能在自身文化所施加的限制内,根据零碎的间接材料,想像和判断中国法律会是一个什么样子。然而真正关键并不是这种偏离或谬误的形象本身,而是西欧人通过与中国的对比,产生了一种对本国法律的自觉认识,而两种极端看法的激烈交锋,也推动了这种对中国法律了解的深入进展。

  结果不难想见:这场当时国人一无所知的争辩,持续地推动着欧洲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1810年,英译本《大清律例》出版,而这,据说是“第一本直接从中文译成英语的著作”。三十年后鸦片战争时曾强烈赞成向中国开战的小司汤东主持翻译,还赞许这部东方的法典比胜过任何欧洲同类,“内容那么丰富,逻辑性那么强,那么简洁明快,不死守教条,没有想当然的推论”。这是近世中西交通史上屡屡出现的现象:由于相隔遥远,起初时双方对彼此的形象都歪曲到可笑的程度,然而西方通过持续不断地辨正、争论,逐渐朝着清晰的方向修正,而中国却一直无动于衷地停留在原先的阶段,直到双方的这种不对称了解再也无法维持下去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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