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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镜里的中国法律

2007-09-27 11:57:5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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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xiaomage331@yahoo.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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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国家一直是人们幻想的对象。这种刻板印象有时相当顽固:自中世纪起的几百年内,西欧国家一直倾向于把中国想像为一个完美的理性王国,而俄国却常是一幅黑暗阴冷的画面。最初使中国这一美好印记受到无情修正的,就是西方人眼里看到的中国法律。

  第一批观察到中国法律的西欧人,来自于他们本身不愉快的遭遇。1517年葡萄牙使团抵达广州时按西方惯例鸣炮致敬,但这却大大冒犯了天朝礼仪,结果使团被迫谢罪,不久还被关押起来解送北京。这些牢狱生活的体验,叙述时当然觉得严苛多于快感。早期的旅行者尤其容易注意到中国经常使用的杖刑(打板子),不免使西欧的读者觉得中国人的臀部毫无尊严。毫无疑问,这种外人的见闻,首先看到的主要是刑罚(这恰是司法领域最严酷的一部分),还未能触及法律的制度层面;而且一般都是在谈对中国的整体印象时,旁及法律这一领域,并非专论。

  这些叙述起初并未能动摇中国在西欧人心目中的美好形象。18世纪的启蒙时代,众多欧洲哲学家仍乐于将自己最美好的乌托邦投射到遥远的中国。在他们看来,儒家的“礼”类似于西方的自然法,是一种值得赞许的、具有理性色彩的社会形塑机制。与这种看法相对应的,则是后来逐渐兴起的另一种极端看法:即严厉批评中国法律为专制工具,这一派尤以孟德斯鸠为代表。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他们的意见为何,双方实际上都是立足于欧洲自身为基准来看待中国法律的。只不过从一派看来,中国成文法完备、不受宗教影响的理性精神,这都是官僚制度尚未建立、政教仍未分离的欧洲称羡不已的;而在另一派看来,中国法律体系根本不保障财产、商事债权,也缺乏律师,并不值得效法。他们拿的都是欧洲的尺子,但测量的部位却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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