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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精生子”遇伦理困惑 信息库亟待建立

2007-09-27 16:22:0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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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wangyan1018@yahoo.cn

  供精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及伦理问题逐步浮出水面。

  伦理之惑

  从1981年,中国第一个精子库——湖南中信湘雅人类精子库创建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精子库冷冻储存技术已经十分成熟,但是由它所引发的诸如安全、伦理、隐私等问题还依然被人们议论。

  刘婷(化名)从去年开始排队等候精子,至今仍没轮上,她想通过医院向社会寻求捐精人,希望能通过本地捐精实现立即手术。

  被医院拒绝后,刘婷再次同医院商议,说丈夫的一位亲戚愿意给他们夫妇捐精,表示以后生的孩子,依旧是王家的血脉。

  “家族内部供精生子绝对是不允许的。”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院生殖中心朱桂金教授说,每个进行生殖辅助的医疗机构都有自己的伦理委员会,委员会明确规定,不得使用新鲜精子,也不允许家族供精,患者目前获得精子的惟一方式只能是从精子库中提取。

  “借精生子”,打破了一般的社会伦理观念,这让不少人质问,一旦生下孩子,谁才是他的父亲?是自己不能生育的丈夫,还是提供精子的男子?

  相关医学伦理问题,医院在接诊时,都会如实告知患者。实施手术的夫妇,都会签署一份知情同意书,其中有一条,“男方知道孩子是通过供精人工授精手术的产物,承认因此而孕育的儿童,不论其在幼年或成年后,享有亲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权利”。

  医学上,借精生育出来的孩子和现实生活中的父亲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但在法律上,孩子的亲生父亲就是患者本人。

  根据卫生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凡是利用捐赠的精子、卵子或胚胎实施的试管婴儿技术,捐赠者、受方夫妇、出生的后代必须保持“互盲”,参与操作的医务人员与捐赠者也必须保持“互盲”。

  广东省精子库负责人唐立新说,“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利于夫妻感情、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不利于稳固家庭的因素。”

  还是有例外。

  广东30岁女子王霞婚后多年不孕,2004年2月底,她和丈夫在医院做试管婴儿,有14个胚胎可供植入。第一次植入失败,王霞准备休息四个月再进行第二次植入。2005年5月,丈夫却因车祸身亡。

  2005年6月,王霞要求植入胚胎,却遭医院拒绝。卫生部规定,每次做辅助生殖前,需要夫妻双方和医院三方知情签字,因为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任何单位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育技术。

  用亡夫冷冻精子受孕合不合法?“这样的案例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在中国,不允许单身女性接受人工生殖。”

  中国的规定是,死亡者可以将精子捐献给他人,供不孕不育的夫妻产生后代,但是却不能给自己的妻子使用。“这确实有矛盾,主要是考虑到对出生的孩子负责。按照我们的传统观念,希望能够传宗接代,但孩子即将成长于一个单亲的家庭,对他的健康成长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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