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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解析:小区车位究竟应该属于谁?

2007-09-26 13:18:04|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okli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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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

出场专家:任成印,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民商法教研室主任,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副教授

专家观点:本案是典型的小区车库归属纠纷,具有借鉴意义。《物权法》对车库的归属并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由房屋开发商和购房者在合同中进行约定,通过出售、附赠和出租等方式确定车库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本案中,该地下车库在房屋出售时已经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每位业主头上,即已经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卖给了业主,因此,应当归业主共同所有。开发商将车库出售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小区业主对车库的共有权。

另外,开发商将车位卖给附近公司的行为导致业主无法停车,侵犯了业主的优先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即使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没有将地下车库面积分摊在每位业主头上,也不能将车库先行卖给业主之外的人,在开发商出售、出租车库时,小区业主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开发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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