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保险时,如果没有采用书面明确指定受益人的办法,而是在受益人一栏默认为“法定”,那么身故后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进行分割,按《继承法》的继承顺序来做分割。将来如故家人意见一致,能够和平处分这笔保险金,问题不大;如果到时候家属对这笔资金分配意见不统一,很可能就闹上法庭。面对失去亲人的痛苦后,还要为此保险金互相扯皮,就得不偿失了。
指定明确 保险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而产生的问题,有悖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初衷。那究竟应该如何指定受益人呢?
比如,黄先生当年在购买保险时,他可以同时指定父母与太太为受益人,也可以直接指定其中某一人或某几人为受益人。如果是指定多人的,甚至可以明确地指定他们各自受益的份额,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有优先顺序的,受益份额可以是等分的,也可以是不等分的。这样的话,既可以在家庭失去栋梁时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又可避免了由保险金引发的家庭纠纷。
同时,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并非“一锤子买卖”,由于生活的变故,当初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可能因离异、死亡等而变化。因此,只要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保险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随时用用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如不及时更改,万一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可能与投保人的初衷相违。
不如像黄先生那样在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可以随时去保险公司要求指定受益人;在即使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也可以在保单有效期内随时更改受益人。
还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个人,且投保人提出要更改收益人的,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以防止道德风险。比如太太给先生买了一份寿险,太太提出要变更收益人,那必须征得先生的书面同意。
另一方面,指定受益人时,专家提醒应写上实名,最好能注明受益人的身份证号码,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而不要模糊地写成“妻子”、“孩子”这样的称谓。以前就曾发生过某先生的前妻和第二任妻子抢夺保险金的案例,因为该先生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就只写了“妻子”两个字,两位妻子都认为自己才是合法受益人。
总之,为了更好地落实对家人的爱心和责任心,千万不要放弃受益人的指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