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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中国需要什么样的《住宅法》

2007-09-21 08:49:0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tina_re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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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中国民众所需要的《住宅法》同样是根据上述的前提条件确立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宗旨,该法的最低限度的宗旨同样是要求房地产市场生产完全、舒适、绝大多数居民都有支付能力的住宅。

在房地产市场宗旨确立的基础上,要重新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及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在本文章看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应该三部分组成:一是20%完全商品房市场,市场主体为中高收入者,这个市场既是投资品也是消费品,完全由市场来选择;二是10%廉租屋,其主要目的是让那些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病人、残疾人有基本的住房保证。这个市场完全由政府制度准入规则来分配;三是70%居民有支付能力的市场,这个市场完全界定为消费品市场。政府通过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住房政策、住房规划政策来保证绝大多数居民有支付能力进入这个市场。只有用法律方式把房地产发展模式制度化,才能找到房地产持续发展之路。

《住宅法》还应该把房地产问题纳入到完全的公共决策程序。当前中国房地产市场出台的政策可说是多之又多,但是不少房地产政策不仅内容不具有的公共性,而且在政策议程设置上不具有公共性,从而使许多重大的房地产市场问题,特别是涉及广大民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能够进入房地产公共政策议程设置。如果一些重大的房地产问题连公共政策议程设置都无法进入,那么这些问题要解决更是不可能。

总之,中国《住宅法》应该在三个基础前提上来设定房地产市场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宗旨、房地产市场发展模式及住房保障体系模式、明确房地产问题及政策议程设置的公共性,并在完全公共性基础上来确定中国的《住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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