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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产权”存留几大悬念 原有经适房不必恐慌

2007-09-19 08:34:02|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8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wji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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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我家副总经理胡景晖认为,目前出台的24号文件和北京市现有的政策冲突不大。“有限产权”有一个出发点是适应《物权法》的要求,而对北京市则没有太显著变化。从目前北京市政策来看是新房新办法老房老办法:已经拿到房产证的经济适用房满五年上市交易,要缴纳10%的综合地价款,而新增新售的再上市交易,政府参考同地段价格进行回购。胡景晖认为,北京市的经济适用房的管理是走在全国前面的,因此24号文件对于目前的市场交易不会有大的影响,但是在一些细节层面需要细则加以确认:比如未满五年上市交易的新购房者,是否要执行新的回购?10%的综合地价款是否会在新的细则当中加以修订?这些有待确认的新细则将来可能对交易双方博弈造成影响。

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始终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发展的根本目的。20多年来,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还比较困难。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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