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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奥运广告泡汤 搜狐“独家权益”不攻自破 

2007-09-18 11:11:5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xuxu7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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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换言之,根据搜狐的说法,北京奥组委开发的40多个合作伙伴及赞助商,不算普通广告,广告主如果想在网站上做带有奥运Logo的广告,就只能选择搜狐,而不能选择其他网站。搜狐更直指这些奥运合作伙伴在新浪上发布北京奥运Logo广告的做法,是违反了之前与奥组委签订的合同条款。

  但对于搜狐迅速作出所谓的“正本清源”回应,北京奥组委市场开发部部长袁斌前天在盛赞搜狐对奥运贡献的同时,也表示是否允许其他网站出现带有奥运Logo的奥运营销广告,奥组委还在讨论之中。

  新浪:使用奥运Logo是权益

  然而,新浪执行副总裁、新浪网总编陈彤就明确表示,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方面的确认,企业做广告没有限定只能选择一家特定的网站。“而且到目前为止,北京奥组委没有任何法令法规限制网络媒体经营奥运广告。”

  “其次,根据我们了解,在各个奥运赞助商的奥运赞助协议中,并没有对奥运赞助商只能在指定网站投广告有任何的限制。从电视媒体来说,奥运赞助商,奥运主题,电视广告可以投放在任何一家电视台,所以搜狐的说法无疑是在误导广告主。”

  而新浪负责销售副总裁杜红则表示,企业要成为奥运会赞助商或者合作伙伴,也投入了相当的资金,它们成为赞助商之后,只要合乎奥组委的合同规定,企业在广告中使用自己的赞助商奥运标识,是其正当权益。

  也就是说,企业真金白银投入换来了北京奥运会赞助商资格,只要合乎自己Logo的使用规定与等级,向哪个媒体平台投放是企业的自由。

  而与此同时,杜红也表示,从未收到过来自奥委会的任何警告。

  搜狐:部分赞助商违约

  “奥组委已经直接私下找相应的违规者了。”―――对新浪的声明,搜狐负责奥运会营销的副总裁陈陆明则是另一番说法。

  “对于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如何使用奥运Logo,在什么媒体以什么形式,如何出现,在一本的合同里,奥组委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按照陈陆明的解释,因为此前雅典奥运会期间已经出现了互联网媒体平台,所以奥组委的合同中,也有对互联网的规定,在搜狐成为互联网赞助商之后,关于互联网的规定无疑将更为“保守”。

  而当记者问到,“是否可以认为,目前在新浪上出现带奥运Logo广告的奥运会合作伙伴,其做法是违反了与奥组委签订的协议?”时,陈陆明表示,“可以这么推断。”

  不过令记者多少有些不解的是,像海尔等不少企业,签约成为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的时间要早于搜狐,其与奥组委签约合同相关条款中,是否有关于“以何种形式、如何在互联网媒体使用Logo”的限定?

  看来,纠纷多少是由搜狐“奥运历史上首家互联网赞助商”的角色带来的,而也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关于奥运Logo在互联网的使用,当时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与北京奥组委签约时,对于互联网领域的规定“并不全面”,其后搜狐是与奥委会之间有“补充协议”,但这份协议是否被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接受,奥运合作伙伴企业均未对此予以公开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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