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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执法为名捞钱是法治之耻

2007-09-18 12:28:41|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mathjiaos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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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高等级公路除在一些特殊地段要设立减速标志外,正常路段不应设置过多的限速标志和标牌。然而,郴资桂公路上被交通执法部门密集设点限速。这使我们看到,执法的目的不再是保证畅通和打击违法,而是想着法子人为设置“陷阱”制造违章行为再罚款创收。如此执法“捞钱”的行为,实在是法治之耻。

今年初,交通部发布消息说,我国已经有31个省份“全部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但从郴州境内交通执法部门密集设点限速罚款来看,有些地方总是在风声过后又借用执法的名义搞起“三乱”,而且比以前有过之而无不及。由此想到明清思想家黄宗羲称之为“积累莫返之害”的 “黄宗羲定律”。 “积累莫返之害”主要是指,农民负担在下降一段时间后又涨到一个比治理前更高的水平。那么,公路“三乱”每每卷土重来,俨然是现代版的“黄宗羲定律”。

究其根本,是制度缺失,或制度执行失范导致了这种现象的出现。像郴州交通执法部门利用手中权力设限速陷阱进行罚款,这种恶劣的“权力抢劫”行为,就是典型的制度执行失范。而交通执法部门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在“谁罚谁花”的管理方式下,受到利益驱使的作为。当前,仍有许多地方规定,执法部门上缴罚没收入按一定比例返还,交得越多,返还就越多。这种政策导致了“多罚多得”,造成了执法行为的大量错位、越位和缺位。

笔者以为,要杜绝执法部门的罚款牟利冲动,一是要进一步规范执法部门的行为,压缩其执法的弹性空间;二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处罚决定机构与罚款收缴机构相分离”、“禁止任何形式的自收自支和罚款返还”等规定。

最近,武汉市交管局宣布取消交警“罚款任务”。笔者以为,此举值得借鉴。切断执法部门的利益链,执法部门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才不会因部门利益膨胀和越界。另外,还要像四川省眉山市那样建立问责制,发现这种现象就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不放过任何一个责任人。当权力受到有效的制度约束,利益化的行政执法路径被杜绝,才能真正遏制执法部门的乱罚款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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