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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养老模式的四大误读

2007-09-16 11:53:2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weijwei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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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退休老人,除拥有一套住房外,没有或缺乏其他养老条件。那么,他可以选择将房子抵押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专门机构,每月从该机构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于晚年改善生活之需。而在他去世后,这套房子就由该机构所有或处置。这就是“以房养老”的“倒按揭”模式。

当人们开始对这种新型养老模式的出现高唱赞歌时,这种模式不仅在我国城市施行的现状并不乐观,而且人们对所谓“以房养老”模式仍存在着诸多误读。

误读一:“倒按揭”是养老金全部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杜鹏所长说:“现在已步入老年的人,大部分并没有购买商品房,而多是单位分房,真正有条件以房养老的人,是现在四五十岁、购有商品房的中年人。”其次从北京、上海、南京、重庆等城市的实践来看,大部分“倒按揭”都要求房屋在60平方米以上,老人年龄在60岁以上,这两个条件其实已经将适用这种养老模式的老人限制在一个相对数量并不大的圈子里。事实上,对于这个范围内的老人来说,“倒按揭”补偿的资金并不是养老金的最主要来源。房屋提供的倒按揭资金只是他们养老金的补偿,不是支柱。

误读二:“倒按揭”能免除赡养义务

中国房地产开发集团总裁孟晓苏认为,以房养老模式解决的只是谁给付养老金的问题,而不是谁来照顾老人的问题。老人在哪里养老,如何度过晚年时光,谁来照顾他们的起居,谁为他们排遣孤独,这些困扰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核心问题并不能因为“倒按揭”而得到妥善解决。“倒按揭”至多能补偿养老金,却无法免除儿女的赡养义务。

一些社会学专家曾评价,对“以房养老”模式过度抬高的隐患之一就是,将养老的概念等同于给付养老金,以为让老人生活、医疗的费用有着落就解决了养老问题。这无疑夸大了赡养义务中经济扶助的成分,而忽视了儿女在赡养义务中还应履行的照顾义务。

误读三:“以房养老”改变“养儿防老”

中国人民大学老年学研究所杜鹏所长表示,中国老人通常的做法是将房产传给子女。这种做法缘于一种家庭功能的观念,几千年流传下来的观念不可能轻易被一种新型的养老模式颠覆。

“以房养老”本是个舶来品,从它在西方国家、新加坡到我国的变身过程中就可以看到,我国固有的家庭功能观念发挥了强大作用。在美国,“以房养老”有这样一种模式,退休人员可将自己的房屋做抵押,每年从银行取得一定的贷款作为生活补贴。夫妇去世后,房屋首先被用来弥补银行借款及其利息,有剩余时再留做儿女继承。虽然这也牵涉到儿女的继承问题,但与中国父母将房屋无偿“留给”子女是完全不同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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