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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发生的购房纠纷中,一般是购房者告开发商。杭州最近却有一位购房者被开发商告了。
这起官司的最终输赢目前暂时无法知晓,但其暴露出的房产售购中的某些“潜规则”发人深思。
开发商要没收购房者定金
开庭审理这起案件的是杭州市江干区法院。
法庭上,原告方杭州欣盛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述称,2006年10月9日,欣盛公司与被告方孙先生夫妇签订购房定金合同,约定孙先生夫妇向欣盛公司预购其开发的“东方润园”楼盘一套房屋,面积320.29平方米,总价608万元,预付定金50万元。
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说,合同签订后,孙先生支付了定金,但截至2006年10月24日,孙先生未按照合同约定与欣盛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06年11月17日,欣盛公司发出律师函通知孙先生已违反定金合同约定,要求孙先生5日内领取定金,逾期将按合同没收定金等。
欣盛公司代理律师表示,被告方孙先生夫妇对这份律师函采取“置若罔闻”态度,一直未去领取,最终导致公司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孙先生夫妇承担定金合同违约责任,没收其定金50万元。
购房者拒绝“霸王条款”
开发商要没收50万定金!对许多城市的普通购房者来说,这笔钱几乎可以买一套房子。许多旁听者惊叹。
轮到此案被告方孙先生代理律师发言时,他不但请求驳回原告欣盛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并提出,是欣盛公司在购房合同中设置多条令购房人无法接受的“霸王条款”,且无意与购房人平等协商,客观上导致购房人无法与其按时签订购房合同。因欣盛方违反定金合同在先,故请求法庭判令其向原告方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代理律师称,被告孙先生夫妇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中,并没有按照定金合同相关条款承诺,将发布或提供的广告、售楼书、样品所标明的房屋平面布局、结构、建筑质量、装饰标准及附属配套设施等状况在合同中约定,而且,孙先生夫妇发现,商品房买卖中的一些自由协商条款已被开发商单方面填写好,遂希望与开发商协商,但遭到开发商拒绝。
在今年“3·15”期间,孙先生购房纠纷曾被浙江某电视台报道。记者从当时的音像资料中看到,孙先生说:“格式文本当中需要由双方约定的这些条款,他都事先约定好了,而且没有商量余地。”杭州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陈伟却表示:“我有权事先拟定好我的格式条款,这些条款是可以未经买方同意的,这是我的底线,是我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