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此书在结论部分所指出的那样,“国家并不总是知道它们的需要。国家和国家中的人通过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和其他国家的人进行社会互动来感知利益、理解彼此的愿望。国家在接受一定的偏好和预期时被国家和组成国家的人所处的国际社会社会化了。”[第150页]
“说我们生活在国际社会意味着什么?肯定不意味着我们生活在威尔逊式的(Wilsonian)和理想的世界。说社会规范在国际上起作用不是对这些规范的伦理和道德进行判断。这里探讨的案例强调的是我们大多数人所认为的积极规范,但社会性和共同体的作用利弊兼有。社会规范能够促进奴隶制、种族主义和种族清洗,也能促进宽容和仁慈。” [第150页]
“我们生活在国际社会这一事实意味着我们需要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身份是由社会规范、规则、理解和我们与他者的关系塑造的。这些社会实在与物质实在(material reality)同样对行为有影响。实际上,正是它们赋予物质实在意义和目的。用政治学的术语来说,正是这些社会实在给我们提供了使用权力和财富的目的。这本书主要想从经验上证实:社会规范事实上确实影响了行为,并阐明影响的方式。三个案例一以贯之的论点是规范的作用方式绝不是调节。形形色色的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把规范看成是协调理性行为体之间行为的手段。在这些分析中,行为体的需要是勿庸质疑的;规范通过调节有利于行为体的行为,达到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 [第150~151页]
译者袁正清指出,“也许是作者的兴趣和透视角度的原因,这部著作地国内规范影响国家行为的分析没有着墨,因而在解释土耳其地红十字的态度时不够准确,另外,一些调查样品是否具有代表性还有疑问,如在评估反贫困规范时,只考察100多个国家中的8个国家。”
不管怎样,我们要感谢玛莎-费丽莫在《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中给我们所提供的独特视角、鲜明观点、实证考察和理论反思,尤其是她的创新精神和社会学建构主义的方法。所有这些“给我们的国际关系理论带来了一缕清风,开启了一扇观察国家利益的窗口”。
主要参考文献:
[美]玛莎-费丽莫(Finnemore,M.)著:《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M],袁正清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