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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司机黄中权撞死劫匪应该无罪释放

2007-09-12 08:29:3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guoruixing.9551
相关标签: 的哥撞死劫匪 | 汽车 | 汽车文化 | 车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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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5)芙刑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黄中权有期徒刑36个月,赔偿劫匪36千多元。中国野战军团不服,全国人民不服!理由如下:

1. 芙蓉区检察院指控:黄中权报警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问:法院还没判决,你怎么知道黄中权供述案件过程是罪行?可见你检察院开庭前你已经判黄中权有罪了。这句 控词有违法行为,必须纠正。

2. 逃跑的劫匪叫什么名字?法院为什么不提供姓名?是想保护劫匪的名誉权不受侵犯?一个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的持刀抢劫暴力犯罪分子为什么不抓捕归案?芙蓉区的公检法是干什么吃的?白拿人民的血汗钱养活你们?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812240分,姜伟持一把长约20公分的水果刀和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逃跑,黄中权驾车追赶,姜伟拿出刀边跑边朝黄中权挥舞,黄中权追至距离姜伟2处围栏外停车与其相持,大约10秒钟,姜伟又逃跑,黄中权迅速驾车从后撞击,姜伟倒地死亡。黄中权随后报警,向公安机关交代了案发经过。

法院认为:黄中权为追回财物以驾车撞人的手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姜伟与同伙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针对黄中权的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此后黄中权驾车寻找并追赶姜伟和同伙,姜伟边跑边持 刀挥舞其行为是阻止黄中权继续追赶(你怎么知道这不是违法行为?这不是威胁恐吓吗?),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故黄中权始终(永远?)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黄中权可以抓捕,扭送犯罪嫌疑人,其开车撞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承担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首先我们要弄清楚:是劫匪先持刀抢劫黄中权。触犯《刑法》263条,违反〈宪法>13373853条之规定。是一个穷凶极恶严重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暴力抢劫犯罪分子。是受〈刑法〉263条规定判刑的歹徒。

黄中权靠劳动生活,是受法律保护的守法公民,他不会开车撞击任何守法公民,对社会根本没有危害。被劫匪攻击后才发起反抗,这是刑法20条赋予他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

假如劫匪不抢劫黄中权,黄中权决不会追击他们。如果劫匪不逃跑而是认罪服法跪地投降在相持中黄中权决不会撞击他,只能等待警察的到来。所以在本案起因上劫匪有重大过错。应负完全责任。

法院在判词中始终不承认姜伟是劫匪是受刑法判决的歹徒。一味的追究黄中权的责任。认为姜伟拿小刀挥舞是阻止追赶(他有权利这么做吗?哪条法律规定犯罪分子逃跑不许追击?)。并未形成且不足以形成紧迫性的不法侵害黄中权永远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在此我要纠正法院的错误言辞:小刀即是凶器,架在脖子上是可以杀人的!不要对劫匪过于友善亲切而对黄中权没判决就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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