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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车2年后突然现身 竟成当地城管座驾

2007-09-10 16:52:12|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5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tea_p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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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起诉书中列举了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一些违法行为。如: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锁车的行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相抵触。《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此条款的目的是提高通行效率,保证交通通畅,只是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罚款,并将影响通行的车辆拖走,并没有授权“锁车”,因此“锁车”的行为不合法。处罚依据与事实不符。王先生称他将汽车停放在怀远西路工人文化宫西侧的空地上,那里根本不是人行道。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处罚决定书中将王先生的违法地点写成“怀远西路”,这是一条几公里长的公路。执法人员连地点都没搞清,如何确定违法事实。从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供的一张照片上,只能看出执法人员在锁一辆停放在方砖上的车辆,根本无法判断是否是人行道。此外,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为3名男性,无女性,未出示行政处罚证等任何证件,属违反法定程序。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银川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予以维持。王先生不服,提出上诉。10月25日,王先生接到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无所不管”的城管没有执法依据?

本报记者王亦君

“发生在郑州、银川的这两起案件又一次说明为城管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近日,全国人大代表常金月对记者表示,在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上,常金月提出了“尽快为城管立法”的建议。

“城管执法人员和管理对象的冲突从何而来?”常金月认为,最重要的原因是城管执法职能、执法范围、执法手段等不够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围绕城管执法队伍与执法对象之间的种种冲突,社会各界对于“尽快为城管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在今年年初举行的全国两会上,30多名人大代表再次联名提出议案,呼吁加快为城管立法的步伐,必须对城管长期以来“借法执法”的情况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的专门法规。

国家行政学院应松年教授表示,我国的城管队伍是从1997年开始进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载体,10年来对解决我国行政管理中存在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效率低下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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