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欲而刚:结婚就等于性屈从吗?
2007-09-09 19:45:25 | 点击:0 | 评论:0 | 好评:0 | 坏评:0 | 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 | 下一页 >>
侠客:mqqz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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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婚姻是一种长期的共同生活方式。结婚时,人们考虑的是一些长期发挥作用的因素,例如基本性格、经济生活、养育后代等等。因此,与一个人结婚就意味着答应与他(她)长期共同生活。但夫妻性生活都是一次一次地进行的,影响性生活的因素大多是短期或临时的因素,例如生理状况、心情、条件等,尤其要看双方是否有性要求。夫妻是否过性生活完全取决于双方每一次的具体状况。因此,结婚绝不是女性永远地"献出自己的身子",更不是一次性地、不可改变地割让自己在每一次性生活中的应有权利和意愿。如果认为妻子同意结婚,就是永远同意随时放弃自己的性权利,那她岂不是玩具?
第三,婚姻只限制夫妻不得与其他人过性生活,却没有规定必须在婚内过性生活。严重的性生活不和谐,可以形成离婚的原因,但法律规定:最后的和唯一的判断标准,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并不可挽回。因此,夫妻过性生活只是应该的,却并不是必须的;只是提倡的,并不是强制的。社会、法律和任何一方都无权也不应该惩罚不愿过性生活的对方。具体到任何一次具体性生活中就更是如此。
第四,夫妻双方的性权利是相同的和平等的,出现矛盾只能平等地协商解决。即使矛盾到了根本无法解决的地步,唯一的办法也只有离婚,允许双方重新选择;绝不容许一方以此为理由来强迫另一方。如果使用强迫或暴力,就构成了侵犯对方人身权利的违法或犯罪行为。
正是由于以上原因,在一些妇女运动获得巨大成功的发达国家,不但全社会的舆论,就连法律也认为,丈夫若违背妻子的性意愿,强制她性交,同样是犯了强奸罪,同样会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我国目前尚无这样的法律,一些同志还觉得这"太过份",无法接受。除了其它种种原因外,也与广大妇女还没有意识到婚姻与性有区别,婚姻不能抹煞女性的性权利,不应包庇夫对妻的强迫性行为有关。随着妇女的日益觉醒与其它方面平等地位的加强,这个问题很快的将提上妇女和全社会的议程。毕竟,妻子的性权利要靠全体女性来共同不懈地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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