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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展会上如何不被侵权

2007-09-05 21:49:5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doris8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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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意向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来说,房展会因其房屋交易信息丰富,信息集中,买卖双方沟通渠道畅通而成为广大消费者了解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渠道。但对参加房展会的大多数住房意向消费者来说,他们一般都是第一次购买商品房。因房地产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的交易,存在着时间跨度大、手续繁杂、涉及专业知识多、市场还不十分成熟、交易及日后管理环境差等诸多因素,所以对初次涉足房地产的众多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对房地产市场的整体情况可能不甚了解,对交易各个环节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做不出正确的理性判断。虽然国务院及北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近两年在法规建设及执法上做了大量的工作,房地产市场整体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和进步,但是目前仍然不能完全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些矛盾依然存在,消费者仍处于被侵害的弱势群体地位。消费者除寄希望于政府主管部门的努力外,自身也应该加强自保意识。有关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害,笔者已提醒过多次,但仍有消费者“前仆后继”。消费者的“购房之旅”从一开始就成为“伤心之旅”。在本次房展会开幕之际,笔者再次向广大消费者重申从房地产交易的初始阶段,即消费者了解信息的房展会上,如何保持一份平常心态,理性地进行住房消费,不被可能的虚无承诺所蒙蔽,做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者,不被开发商牵着鼻子走,不让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为此,笔者提醒房展会参观者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一、拒绝内部认购。虽然北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已禁止不具备合法销售条件的项目参加房展会,但是不能排除个别不具备销售条件的项目仍有可能进入房展会参展。对这类没有销售许可证或产权证的项目,消费者最好不要与之签订任何协议,也不要交所谓的“小定(订)”、“大定(订)”、首付款。因为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法律不保护无效合同。签订这种协议,对消费者来说,没有任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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