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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房价下“群租”成为无奈的时尚

2007-09-04 11:32:25|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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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通知》引发的争议

日前,上海市徐汇、浦东、闵行、杨浦、宝山等区先后开始整治“群租”行为。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也专门下发了《关于抓紧完善业主公约,增补规范租赁行为相关条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进行增补,新增一些制约“群租”的新条款,如人均承租面积必须符合标准、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原设计功能和布局等。

没想到,这个《通知》却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各界人士争论不休。其中引起最大争议的就是增加了“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的条款,按照当地媒体的解读,这意味着即使是好朋友或者是男女朋友也将不能租住一间房。

记者注意到,实际上,引起广泛争议的这个条款只是对2005年版的《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示范文本进行增补,而示范文本并非强制使用,只是供各小区的业主大会在起草和制定《业主公约》时参考使用的。

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表示,《业主公约》是全体业主对小区管理实行自我治理的“宪法性”文件,必须基于每一位业主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起草、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当政府部门的“示范文本”并不具有示范价值时,作为房屋出租方的业主完全可以不予理会,而另行起草。所以,《业主公约》是否应补入制约“群租”的条款,决定权全在业主,而不在政府。

不过,记者还注意到,“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的规定其实出自上海市房地局在2006年11月30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它第一条就规定:“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总不能让我们没地方住吧”

上海市房地局表示,之所以下发《通知》,是针对当前住宅租赁中暴露出的分割搭建、二房东转租等突出问题,引导业主通过自律,进一步加强对住宅小区“群租”现象的整治力度。

在《通知》中,上海市房地局还授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和租赁备案的管理权限,明确对违反公约出租或转租的,业委会可书面责成业主或承租人立即终止租赁行为。

上海市房地局表示,此前部分小区已经试验通过《业主公约》或者《业主临时公约》对租赁行为进行约定,并且取得了成效。

对上海市房地局的新政策,支持者和反对者皆有,支持者多为群租的“受害者”,如前文所述的周先生,对新政策拍手称快,但反对者的声音却更为响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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