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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品牌“恋上”外国品牌,中外汽车官司内幕曝光

2007-08-30 15:09:4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7页/共1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bmlove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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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消费者关注的要部较多,在进行要部对比之后,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法,将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的各个视图所记载的摩托车的各个组成部分一一进行观察,得出的整体印象,与光阳工业外观设计专利记载的在先的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各个组成部分一一进行观察,得出的整体印象进行对比,整体上可以得到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比光阳工业摩托车外观设计更加简洁明快的印象,有与光阳工业摩托车外观设计所不同的美感,而且在进行整体观察时,通过要部对比二者呈现出的区别并不会在视觉中消失。由于两者之间的区别在视觉上多数处于明显位置,不论是采用要部判断,还是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均足以使对摩托车产品具有一般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消费者将“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光阳工业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区别开,不会产生美感上的混淆,因此,“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光阳工业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相比,虽然两者属相同类产品,但两者的外观设计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两者不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本田关于“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光阳工业摩托车外观设计相比有多处不同,构成整体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上诉理由成立,高院予以支持:一、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雅马哈添乱

1999年3月14日和1999年6月21日,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经中国商标局核准注册“YAMAHA”和“VISION”商标。

1999年3月,天津港田发动机公司与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用于125系列摩托车的153FM发动机2,000台,用于50系列摩托车的1E40FM发动机500台,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天津港田据此合同,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关于GT125T、GT125T-A、GT125T-B和GT50T-A型摩托车登录如下内容:生产企业港田集团公司;发动机生产企业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发动机商标“林海YAMAHA”,发动机型号LY152QMI(153FM)和LY1E40QMB(1E40FM)。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为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合资企业,其只生产用于90和100系列摩托车的发动机,并经雅马哈允许其使用“LINHAI-YAMAHA”标识,其并不生产“林海YAMAHA”牌LY152QMI和LY1E40QMB型发动机。

1999年7月,雅马哈首次发现天津港田集团在杂志上发表对侵权产品的宣传。于是,雅马哈在2000年2月到7月期间,分别向天津、江苏和浙江等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了有关天津港田擅自使用“雅马哈”等标识生产和销售摩托车的证据。在天津港田受到当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23.1370万元之后,雅马哈认为这类行政处罚行为不足以防止其他公司制造和销售假冒雅马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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