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品牌“恋上”外国品牌,中外汽车官司内幕曝光
2007-08-30 15:09:4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5页/共1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bmlove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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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田的“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光阳工业外观设计专利的相比,其不同点为:车尾部、消音器和后视镜的形状不同,大灯罩内灯的数量不同,另有其他细微结构的形状有所不同。从整体视觉观察,上述不同点在整体形状中均属于局部的变化,在视觉上均处于非醒目明显的部位,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和光阳工业外观设计专利无论是在整体车身、车架的形状上还是在大部分主要组成部件,如车头转向部、车前罩、脚踏板、座垫等结构形状、连接及布局等方面均采用了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设计,使二者的整体外观形状产生了同样的视觉效果,尤其是在异时异地、间接对比的情况下,足以导致一般购买者从单纯外观设计的角度上对二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二者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即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光阳工业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
在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已有他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基于以上理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上述无效决定。
由于本田只有在法庭认可其外观与光阳工业外观不同的条件下,才能重获其专利,也只有在重获其专利的条件下,才可能对中国的涉嫌侵权的企业提出诉讼。本田当然对裁定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强烈要求法庭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的宣告,要求确认本田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
此时,日本知识产权局的一位官员说话了:“现在中国法院的处境很微妙,因为它的判决将关系到中国工业发展的前景,如果他判本田胜诉,那么中国国家专利局的威信将大打折扣,而如果本田失败,中国正在为之努力的打假工程将遭受到沉重打击。”
2002年7月25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将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方式与专利复审委员会采用的光阳工业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对比,该专利与光阳工业外观设计专利中记载的已有外观设计相近似,故“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属于在后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669号无效决定。
本田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院采用的判断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光阳工业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和相近似的方法错误;一审法院关于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性判断的主体错误;本田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与光阳工业外观设计专利记载的已有外观设计相比有多处不同,因此,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669号无效决定;确认“小型摩托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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