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品牌“恋上”外国品牌,中外汽车官司内幕曝光
2007-08-30 15:09:4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1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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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为便于上述注册商标和力帆在其制造和销售的“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摩托车上使用侵犯了本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进行对比观察并做出侵权判断,2001年1月17日,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对上述购买的“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两辆摩托车进行了拍照,每辆摩托车各拍得黑白照片9张、彩色照片9张,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拍照行为以及拍得的黑白照片9张、彩色照片9张分别出具了(2001)京证经字第05282号《公证书》和(2001)京证经字第05280号《公证书》。
本田所购“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摩托车的随车资料以及车体上的铭牌表明,该两辆摩托车是由第二被告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和第三被告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名: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制造。第二被告重庆力帆摩托车厂的前身为1993年由上海中摩实业公司与重庆市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合作成立的上海中摩实业公司重庆力发摩托车厂,地址为重庆市长江二路二巷24号。该厂于1995年迁往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张家湾60号,并变更企业名称为重庆力发摩托车厂。之后又于1998年变更企业名称为重庆力帆摩托车厂。第三被告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由重庆市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重庆力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发摩托车厂、重庆轰达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锡山市轰达摩托车有限公司于1997年发起成立的。重庆力帆轰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最近又于2001年11月6日经重庆市工商局核准变更为重庆力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并被重庆市工商局要求于核准之日半年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本田认为力帆擅自制造及销售带有与本田所有的“HONDA”注册商标近似的“HONGDA”标识摩托车产品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本田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力帆利用本田 “HONDA”产品在中国市场的良好声誉,制造并销售侵犯“HONDA”商标用权的“HONGDA”摩托车产品,其行为一方面误导了中国消费者,另一方面更严重损害了本田在中国的经济利益。
2002年初,本田提出起诉,将曹亚文、生产商重庆力帆集团及旗下重庆力帆摩托车厂告到北京二中院,请求法院判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本田的“HONDA”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带有“HONGDA”标识的摩托车)的侵权行为;立即采取诸如:全部销毁库存的侵权商品,全部追回并销毁已流入销售商、市场和社会的侵权商品,以及在受到被告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发布澄清事实的公告等有效措施消除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全部销毁其侵犯本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有关的商标标识、广告宣传材料等相关资料以及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模具、印板等其他作案工具;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本田因本案所支付的调查费、制止和消除侵权行为等实际费用;在新闻媒介上刊登启示的方式就其侵犯本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对本田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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