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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品牌“恋上”外国品牌,中外汽车官司内幕曝光

2007-08-30 15:09:4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4页/共1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bmlove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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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丰田的六条诉讼请求:

一、请求认定第一被告(笔者注: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下同)使用美日汽车美日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二、请求认定第二(笔者注: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同)、第三被告(笔者注: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下同)销售带有美日图形商标汽车及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丰田”商标和“TOYOTA”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三、请求认定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的上述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请求认定丰田的丰田图形商标、“TOYOTA”商标和“丰田”商标均为驰名商标;

五、请求判令第一、第二、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丰田图形注册商标、“丰田”注册商标和“TOYOTA”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六、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丰田人民币1,392万元,并支付丰田为制止三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5万元,上述两项共计人民币1,407万元,三被告需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深谙中国国情的丰田似乎知道,如果要告赢吉利必须放在北京,不能放在吉利的老家浙江。为此,丰田也将销售吉利汽车的两家北京经销商一起告上法庭,这两家经销商分别是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

“其实我们跟这件案子本身没有多大关系,我们只不过执行的是吉利统一的广告策略。经销商使用的宣传材料,都是厂家统一提供的。如果要说连带责任的话,那么全国的吉利经销商都应在被告之列。”亚辰伟业相关负责人认为,丰田之所以在众多吉利经销商中选中自己,一方面是因为自己所处的地理位置、销量和声誉都比较突出,更重要的是“出于诉讼技术上的考虑,丰田可能认为在北京打这场官司对自己的操作更有利。”

而丰田则声称,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在销售时使用 “丰田8A发动机”等宣传用语是误导消费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同时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显然,丰田状告吉利的同时还拉上两家北京经销商垫背是希望在其中国事务所的“地盘”上打官司,从而避开吉利的“地盘”——浙江省。因此,丰田的起诉书并没有送至吉利的所在地浙江省的有关法院。

但是业内人士认为这显然是丰田为了避免在浙江起诉而采取的技术性措施。因为按中国的法律,这个案件的性质是侵权案,吉利公司的所在地在浙江,丰田理应在浙江起诉。

2002年5月之前,北京销售美日汽车的公司只有两家,一家是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另一家就是北京中汽双会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丰田指出的“北京联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那么丰田为何不去告中汽双会,而只告亚辰伟业呢,原因并不复杂。主要是由于亚辰伟业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属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而丰田可能认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件的审理比较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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