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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品牌“恋上”外国品牌,中外汽车官司内幕曝光

2007-08-30 15:09:4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bmloverst
相关标签: 民族品牌 | 外国品牌 | 官司 | 汽车 | 汽车文化 | 车友闲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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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世界里,每个公司可以拥有并独占一个最令人渴望的商务空间。这个空间是完全差异化的、高盈利性的,可以创造非凡的价值。

它们都以某种强大且具有良好营销性的创新优势为后盾,无论这种优势表现为商标、技术或是作品的内容。但这些环境之所以能够带来超额利润,其根本原因在于它们的排他性。这种创新优势得到了知识产权的保护,从而使它们的持有者享有抵御“入侵者”的合法垄断权。离开知识产权提供的这种独占性,上述商业环境的价值都将大打折扣。

我们也不难看到,当某个新的创意在一个市场上出现后,其他市场,甚至是全球市场马上就会对这一创意进行复制。于是这些创意很快也就变得稀松平常,甚至是索然无味了。面对众多仿制者和抄袭者,如何保持并保护创新优势是企业面临的一项艰巨挑战。而知识产权的作用就在于它可以帮助企业制止那些模仿行为。简单地说,知识产权是以正当而又古老的排他性为基础的。

力帆八年抗战

1996年,重庆力帆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重庆轰达车辆配件研究所向国家商标局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

本田得知后不久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该商标在与本田商标“HONDA”近似的“HONGDA”前加以“SINO”(英文前缀,意为“中国、中国的”),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种商标存在联系。

1999年7月1日,国家商标局裁定本田所提异议成立,裁定对力帆提出的“轰达SINO-HONGDA”商标申请不予核准注册。异议裁定中,国家商标局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为:“HONDA”商标已为我国消费者所知晓,被异议人在“摩托车、自行车”等产品上申请注册,“轰达SINO-HONGDA”商标中的“HONGDA”与异议人商标只差一个字母,易使消费者误将“SINO-HONGDA”认为是与异议人有某种联系,从而造成误购。

此后,“HONDA”商标的所有人本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了大量的人力对力帆曾大量生产及销售带有“SINO-HONGDA”商标的摩托车发动机的侵权产品进行集中收缴,去除“SINO-HONGDA”侵权标识,并对力帆就其销售侵犯“HONDA”商标专用权的“SINO-HONGDA”摩托车发动机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处理。与此同时,本田也在全国性的报刊杂志上就其所有的注册商标和专利权发表过很多次“严正声明”。

2000年12月27日,本田发现北京市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销售带有“HONGDA”标识的“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摩托车。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本田在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中街11号的北京市燕泽洲商城购买了“力帆LF100-4”和“力帆LF110-B”摩托车各一辆。该两辆摩托车的销售发票上盖的是北京市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的印章。北京市自立自强摩托车商店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15号,经营者是曹亚文。北京市公证处对购买行为出具了(2001)京证经字第05274号《公证书》和(2001)京证经字第05277号《公证书》,并将该两辆摩托车封存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1号的北京市玻璃供应公司二层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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