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空”,港人通称“沽空交易”。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港交所容许的“卖空”是指卖方并未拥有某一指定可作卖空的证券而合法地出售该证券,但卖方须先向他人借入证券方能出售该种证券,而在卖出证券后,卖方必须交付借来的证券或由他人代卖方借来证券,以完成交收。
(一)“卖空”的法律定义
(a) 除(b)段另有规定外,指为某卖方或为某人的利益或代该人而售卖证券(在本定义中称为“有关证券”),而就有关证券而言,该卖方或该人凭借以下事实而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
(i) 该卖方或该人已根据某证券借贷协议:
(A) 借用有关证券;或
(B) 获得该协议的对手方确认该方备有有关证券以借给他;
(ii) 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用以转换为或换取有关证券的其他证券的所有权;
(iii) 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取得有关证券的期权;
(iv) 该卖方或该人拥有可认购及可收取有关证券的权利或认购证;或
(v) 该卖方或该人已与任何其他人士订立属于为施行本节而藉根据“条例”第397条订立的规则订明的种类的协议或安排;
(b) 就以上(a)(ii)、(iii)、(iv)或(v)而言,不包括该卖方或该人已于售卖有关证券时,发出不附有条件的获取有关证券的指示。
通俗地讲,当投资者预测某股票即将大跌,而手中并无该种股票时,他可以先找其开户的经纪行(即券商)借出该股卖掉,然后等该股大跌后再买进该股票还给经纪行。这类交易行为就是所谓的“卖空”交易。
(二)“卖空”证券名单必须由港交所事先指定
这里,值得投资者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港股都可以用作“卖空”对象,而只有在港交所网站公布的“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才可以进行“卖空”交易。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定期按季审核并调整。港交所选取“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主要标准如下:
(1)在交易所买卖的股指产品的相关指数的成份股;
(2)在期交所买卖的股指产品的相关指数的成份股;
(3)在交易所买卖的股票期权的相关股票;
(4)在期交所买卖的股票期货合约(如期交所的规则、规例及程序所界定)的相关股票;
(5)公众持股量的市值在(a)连续6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或(b)不超过连续70个交易日,期间该股份没有被暂停买卖的时间不少于60个交易日,维持不少于10亿港元的股份;
(6)市值不少于10亿港元而且刚过去的12个月的总成交量对市值的百分比不少于40%的股份;
(7)盈富基金和董事会经与证监会谘询后通过的其它交易所买卖基金;
(8)所有纳入在试验计划下买卖的证券;
(9)在交易所上市超过60个交易日,且公众持股量的市值在交易所上市当日开始的20个连续交易日不少于100亿港元及在该段时间内的总成交量不低于2亿港元的股份;
(10)所有在交易所买卖以单一股票为标的结构性产品的相关股票。
根据目前的规定,有可能列为联交所“卖空”名单的证券主要包括:部分在主板、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以及在港交所挂牌“交易所买卖基金(ETF)”。请注意:认股权证及债券目前则不在“卖空”名单之列。
1994年1月,港交所正式推出受监管卖空试验计划,当时可作卖空的证券仅为17只。1999年底,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为182只,实际有卖空交易的证券数目为46只,全年卖空交易额约为640亿港元。2006年底,可进行卖空证券为365只,实际有卖空交易的证券数目为260只,全年卖空交易额为3840亿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