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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长:劝市民不要买房说法不准确(图)

2007-08-30 08:15:29|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guaishow_rea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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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一些言论将我的讲话内容片面理解为“广州市长承诺要控制房价”,甚至误读为“房价越低越好”,又将“中低收入市民”扩大为“市民”,并放大为“广州市长劝市民不要买房”,导致外界产生误解。

  事实上,后来广州市一些具体做法包括“穗七条”都是按照我在“两会”期间提出的基本思路来做的,也就是:一、政府要责无旁贷的担当起保障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问题的职责,陆续推出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和中小户型、中低价格的限价商品房,逐步满足双特困户、中低收入市民住房需求;二、政府有责任通过市场手段调控不健康的商品房市场,使其健康发展,这里关键是调控商品房价格的过快增长,也希望通过一系列综合调控措施,在一定时期后广州的房价能够稳定到适应广州经济发展情况的合理水平。

  实践证明,这些做法是正确的。我们正在建设的新社区今年将解决全市2005年底统计在册的5643户双特困户的住房问题,“十一五”期末计划解决8.46万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和9200户双特困户的住房困难,政府对中低收入人群的承诺正在逐步兑现。

  市国土房管局提供给我的数字表明,目前我市已经有近70万个家庭享受了政府的住房保障(包括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新社区、廉租房和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等),占全市230万个家庭的近1/3。

  我始终认为,我的观点和广州市的做法上符合中央宏观调控精神,下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是政府高度负责任的表现,并且已初见成效。

  误解言论二:关于“允许单位自建房是开历史的倒车”

  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市民的住房困难,这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广州允许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有非常严格的前提条件,比如销售对象必须是符合中低收入标准的家庭、土地必须是符合规划、单位自有的历史用地等,而非恢复福利分房。既然国家政策允许,为什么不发挥那些有历史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销售对象又符合规定的企业和单位的积极性呢?其实,广州在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的审批、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和多余房源的处理都有一套严格而完整的管理思路和办法,与刚出台的《意见》是完全一致的。我们的做法非但不是“开历史倒车”,而是扎扎实实地先走了一步。

 政府一定要承担起弥补“市场失灵”的责任

  记:你曾提出“住房也是一个政治问题”,你对此是如何理解的?

  张:“住房问题已不单纯是一个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这是今年3月26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出台“穗七条”时,我对政府官员们说的一句话。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我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站在对人民群众认真负责的高度来看,住房问题就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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