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育保险规定》凸显人性关怀 有四大新变化
2007-08-27 08:11:1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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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9月1日起,在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就医、规定范围用药的参保职工生育无需掏钱;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发生流产、引产的职工,可获得生育津贴;部分男工参保配偶受益;异地生育可报销
9月1日,运行了10年的《威海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将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新版”《生育保险规定》将全面实施。与原规定相比,新的《生育保险规定》凸显人性关怀,有四大新变化:一是在经办机构备案、定点医院就医、规定范围用药后,职工生育无需掏钱;二是增加流产、引产等生育津贴补助项目;三是部分男工参保配偶受益;四是异地生育可报销。
符合相关规定,职工生育无需掏钱
“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只要在定点医院就医,规定范围用药,生育费用将全部从保险基金中支付,职工生育无需再自掏腰包。”就“新版”生育保险的这一最大变化,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人表示。
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在妇女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能力暂时中断、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市1997年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参保职工主要享受三项待遇:生育费、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因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原规定,生育费一项,参保职工发生生育行为时顺产的补贴600元,剖腹产的补贴1000元。“随着药物费用的提高和高新医疗设备的使用,妇女的生育费用不断提高,10年前的这项保险规定,目前,已经满足不了社会需要。”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人表示 。
“新版”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这就意味着,参保职工只要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再在定点机构检查、生育,只要不超出规定的范围,职工是不需要掏钱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记者了解到,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也按照相关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新的生育保险规定出台后,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女工的权益,标志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日趋完善。”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人表示。
流产、引产可获生育津贴,孕期检查费用由保险基金结算
原来的暂行规定,对职工生育规定了一定标准的生育津贴,而对流产、引产均没有规定,并且职工怀孕后的检查费用也由职工自己负担。“目前,人们的生活质量不断提高,优生优育的概念深入人心,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用,已经成为生育行为一项很重要的支出。”市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负责人介绍,在这种形势下,新办法适时进行了人性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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