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补充协议中加重因开发商违约造成退房的违约责任。
3.举证责任方面,购房者在目前的全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较难行使知情权,在诉讼或仲裁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按照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是无法有效地保护购房者权利的,所以补充协议在某些方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规定由开发商来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保护自身利益。
现房与广告有差异
广告是购房者获取房屋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真实性和准确性往往直接影响购房者的选择,但是目前很多开发商使用虚假广告,使现房和当初广告上的宣传有很大差别。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做了明确规定: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如果现房与开放商广告上的宣传不符,购房者可以以广告作为证据,按照以上规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公司承诺
开发商不承认
代理公司卖房时作出一些承诺,可事后开发商不予承认。对此可以根据情况来看这些承诺是否对开发商有效:
1.如果购房者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对该代理事项有代理权的,即使代理公司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即开发商名义订立合同,依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该代理行为有效,即开发商要负相应的义务;
2.如果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代理公司已经越权,依据《合同法》第48条规定,其承诺不对开发商有效,应由代理公司负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有时候代理公司仅仅口头承诺购房者,对于口头承诺是否有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非法律法定,否则口头承诺是有效的,但是对于口头承诺一般都存在举证难的问题。
特别提示:许多购房者将公司的承诺录音作为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取得录音证据如果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有其他证据佐证都应为有效证据。
销售被抵押的房子
购房者有时候会碰到自己购买的房子已经被开发商抵押给了银行这种情况,一般而言,房地产开发商将未售的房子抵押给银行,是为了套取现金作为周转资金,进行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新项目。这一融资做法将会长期存在,并且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明文规定发展商不得售卖抵押房,但是发展商出售抵押房也有一定条件即:1.银行出具证明书;2.发展商不隐瞒抵押房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