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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二十个典型购房纠纷 北京房产律师

2007-08-22 20:34:37|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8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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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二十个典型购房纠纷 北京房产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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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不退

  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一样,但却有本质区别。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补充协议不让签

  现在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在与购房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么拒不接受购房人的补充条款,要么要求购房者签署由卖方起草的补充协议。由于补充协议是开发商单方面起草的,里面有很多加大买方责任,逃避卖方义务的条款,违反了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且需是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协议里不公平的条款购房者可以要求删除并加上一些内容,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别提示:对于以下内容购房者在补充协议中最好加上:

  1.广告和售楼书中的重要内容。20036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了保护购房人利益,规定将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具体明确的、并且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如果违反这些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这一条款在实践中仍然难以操作,所以对购房者来说,最好还是将自己认为重要的广告内容写入补充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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