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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衡龙头 热水器防电墙专利海尔落败
2007-08-22 19:35:4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gdhsk.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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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新的电热水器国家标准正式实施。新实施的新电热水器国家标准,对电热水器的安全标准、性能标准和安装标准三方面作了新的规定,尤其强调了电热水器保证出水不带电。在这三项规定当中,其中最引人注目莫过于新标准中的“防电墙”技术了。
据笔者了解,人们所熟知的采用“防电墙”技术的电热水器就是海尔等大品牌热水器,但是海尔大肆宣传的防电墙热水器却并不拥有“防电墙”的专利,而是归深圳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由于两家企业品牌效应相差甚远,海尔抢先开始宣传“自己”的防电墙热水器。
深圳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先生介绍,早在1993年,明佳公司就申请了电热水器有关“隔电墙”技术的专利权,并于1996年再次申请了相关专利。
由于此后明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对此专利进行大力宣传,而海尔从2003年开始便一直着力于“防电墙”技术的营销推广,将热水器安全问题推上了顶峰,直至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新国标。
2003年8月明佳公司针对“海尔防电墙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查,深圳明佳公司对“隔电墙”技术已经申请专利权。在法律上,海尔的“防触电型电热水器”虽然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但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11月22日作出决定:认定海尔的“防触电型电热水器”专利权全部无效。
海尔对无效决定表示不服,于2006年3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审理判定,驳回青岛海尔微波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撤消无效决定的诉讼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海尔“防触电型电热水器”专利无效。
此后,海尔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但在2006年12月5日开庭前夕,海尔又主动撤回诉讼。这就意味着“防电墙专利”案最终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海尔专利无效的判决。
虽然明佳公司取得了“防电墙”专利保卫战的胜利,但是海尔并没有向明佳公司以及消费者给于明确的解释,并且海尔防电墙热水器仍然宣传推广,难道小企业就真的没有办法与龙头老大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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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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