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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新政:住房制度改革的拐点

2007-08-22 17:10:2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7页/共8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houhai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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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住房标准的优劣与否往往是决定住房保障政策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新的保障标准严格限制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面积,以能够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居住需求为准,与低收入群体的基本需求紧密对接,而不会出现保障供给与保障需求相脱节。同时,适当的保障面积对中高收入群体缺乏足够的吸引力,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范这些相对强势群体抢占低收入群体的保障资源。

另外,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能够实时地根据保障对象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住房保障的福利。(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

住房保障宜扩大到中等收入家庭

□方建国

《意见》的出台,表明国家针对住房市场近年来出现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新的解决方针。

我国住房政策和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逐步完善

自2003年以来,国家针对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种种问题,从央行的121号文、土地“8·31”大限,到“国八条”、“国六条”,提出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从把紧土地出让关、通过税收政策抑制旺盛的住房投资需求,到强调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增加对城市最低收入贫困家庭廉租房的供给,直到《意见》中提出在“十一五”期间,将廉租住房制度主要保障的对象扩大到不是低保家庭但存在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这一切说明了我国政府住房政策和对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逐步完善。

1998年我国取消了福利住房制度,虽然也有经济适用房政策,但是存在许多缺陷。在一些城市,绝大部分居民购房依靠市场解决,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的职能很不健全。从《意见》的内容来看,国家在住房保障制度方面提出了一些更详细的政策。

其一,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界定了廉租住房是保证居民的基本居住权而不是给予更奢侈的享有住房的权利。

其二,所有城市都要建立廉租房制度,凡是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低保户要做到应保尽保,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住户要做到应保尽保。这说明了政府明确了自己应当承担的住房保障义务。

其三,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同时,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也说明政府注意到原有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存在的问题,正在予以完善。

其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这是国家对前一阶段一些城市单位集资建房问题的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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