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地方政府乐于做“减法”是中央政府更应该关注的事情
事实上,政府在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一直都强调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过去也一直将经济适用房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点。1998年的“23号文”确立了“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体系”的住房政策,并且针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这标志着经济适用住房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之一。但是,政策的执行力度远远没有达到文件中所提出的那样,执行层面更是出现了诸多问题,最终结果也就偏离了最初的政策目标。
相比之下,“24号文”整篇都强调政府的社会保障职能,政策目标比1998年重点强调市场化而又言社会保障显得更为单一清晰,体现出政府在“退守”房地产市场全面干预范围后的执行决心。除此之外,“24号文”首次明确了要“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将廉租住房地位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恐怕更加符合当前政府财力等实际情况,越是符合实际情况的规定落到实际的执行层面,落实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4号文”还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落实文件还需要各地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面对住房保障这样花钱的“减法”,地方政府当然更清楚这没有发展商品房市场、增加GDP、卖地生钱的“加法”好做。所以如何进一步割断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市场的利益纠葛,如何设计更为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让地方政府乐于做“减法”,是中央政府更应该关注的事情。我们比期盼“24号文”出台更为期盼的是看到各级政府能够真正做好自己该做的事。(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
新政体现优先保障居住权的政策导向
□丁 宏
正如一千个人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住房保障标准,也正是这种不同收入阶层之间住房保障需求差异的客观存在,才导致过去的住房保障政策在不同需求之间疲于应付、摇摆不定。寄希望于用一个普适性政策来满足多元住房保障需求,其结果可想而知。《意见》的出台,无疑是对过去指向不明的保障政策的终结,不仅在于其多元住房保障政策体系思想的确立,更在于其对于优先保障居住权政策导向的肯定。
保障居住权应是当前住房保障的核心和基础
归根结底,住房保障需求的多元化源于由住房衍生出的权利的多重性。对住房的需求,既包括对最低层次的居住权(使用权)的索取,又包括对较高层次的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的要求。同样,广义的住房保障也至少应当包含两个层次:对居住权利的保障和对住房产权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