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者仅仅限定在城市户籍人口内,难以真正落实制度设计对低收入者的住房保障性
假定这种保障性住房制度能够达到利益平衡,但是制度设计的可操作性又如何呢?低收入民众范围多大?什么样的家庭收入才算是低收入?还有,随着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小城市的居民涌入中等城市及大城市,大量的农民涌入城市,这些人口算不算在低收入者统计范围内,或仅仅包括现有的城市户籍人口。如果是后者,不仅不能够真正落实制度设计对低收入者居住条件的保障性,而且可能成为一种歧视性制度,成了一种对房地产开发商特别补贴的制度。
如果说不是以城市户籍人口来设计低收入民众的保障性住房制度,而是让进入城市的每一个低收入的中国公民都能够分享到相关成果,那么,各城市如何来落实这种保障性住房制度安排?如果低收入民众的比重高,政府有没有能力特别是财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呢?从国际经验来看,保障性住房做得好的国家和地区有香港及新加坡,为建设起好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香港、新加坡都花了半个世纪。如果把进城农民也纳入城市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体系,不仅各地方政府无法安排足够财政来支持这个住房保障体系,即使能够安排,这些低收入居民想通过这个体系来解决住房问题也得花很长时间。从这个意义上说,居民的住房福利水平自然降低。
应以立法的方式把房地产市场界定为“绝大多数人享有基本居住权并有支付能力进入的市场”
对于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问题,应该有大的智慧、大的思路。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土地公有制国家,政府更应以立法的方式把房地产市场界定为“绝大多数人享有基本居住权并有支付能力进入的市场”。因为,这不仅是现代文明社会一般居民的基本要求,也是土地公有制的中国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也是与政府所提倡的和谐社会及民生政府相一致的。因此,政府应把和谐社会及民生政府的基本理念、把土地的公有制及居民基本居住权利固定在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的宗旨与法律制度中。
为了使每一个居民都有基本的居住保障,得制定中国的《住宅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适应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在这个住房保障体系中,首先要让那些丧失生活能力的老人、病人、残疾人有基本的住房保障,这种住房保障就是廉租屋。在发达的市场体系下,这部分所占的比重不会超过6%,我国大约在10%以内,这样,有限的廉租屋才能保护上述弱势民众基本的住房权利,政府也有能力来做好这件事。
20%左右的中高收入者可以完全通过商品房市场自己解决住房问题。这个中高收入者的商品房市场的商品既可是投资品,也可以是消费品。但住房的两栖性只能限定在这个市场的范围之内。其余70%居民的住房,同样也得通过市场来解决,但要在政府帮助下进入房地产市场。而且这个房地产市场只能是住房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