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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障新政:住房制度改革的拐点

2007-08-22 17:10:2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8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houhai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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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缘起

 日前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文件,以下简称《意见》),是我国自1994年住房体制改革启动以来,从国务院直接下发的第三个与住房制度改革相关的文件。其核心内容是要“加快建立健全以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基本确立了住房保障制度的政策框架。它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标、要求和计划,还将农农民工和棚户区居民等住房困难群体纳入逐步改善居住条件之列。按此文件,强化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把住房保障视为与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保障等同的公共服务,由各级政府分担投入并强化管理,使政府对城市住房保障所负的责任由过去的模糊不清变得清晰明确起来。这是中国房地产产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拐点,将对我国今后的房地产市场产生深远影响。《南方日报》特邀专家谈对“住房保障新政”的认识及落实的具体对策。敬请请垂注

住房保障新政的五个亮点

□陈 琳  

《意见》日前正式公布,这是中央政府自启动宏观调控以来针对楼市颁发的第十个最高级别文件,全文围绕“低收入家庭”展开,重申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重要性,提出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房制度,并将农民工和棚户区居民等住房困难群体也纳入逐步改善居住条件之列。不止于此,《意见》还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指标、要求和计划,这对于构建起一个“以低收入群体”为核心的政策性住房供给体系将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

纵观这22条意见,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住房保障被定性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意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通过正式的文件安排列为公共产品,作为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这是房地产调控的一大进步。

二、廉租房的供应对象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意见》将廉租房的供应对象由以往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扩展到了城市低收入家庭,同时还提出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家庭的无缝连接,这对于那些达不到廉租房的申请条件,但又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而言,无疑是一个极大的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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