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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民间的怪现象:卖妻典妻共妻(组图)
2007-08-21 08:04:1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3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cruiser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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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把自己的妻子当作器物一般出租给别的男人的陋俗,早在宋代就有所流行,元代盛行,明清沿袭成俗。民间俗称这是“借妻生子”的一种婚俗。另有一件档案称:
“赵喜堂因手中空乏,难以度日,进退两难,出其无奈,实事无法,情愿出于本身于结发妻送于张慕氏家中营业为主,同更言明使国票六百元整,当面交足,并不短少,定期八年为满。如要到期,将自己妻领回,倘有八年以里,有天灾病孽,各凭天命,于有逃走,两家同找,如找不着,一家失人一家失钱。期满赵喜堂领人,不如张慕氏相干,恐后无凭,立租字人为证。”
并有保人等签名画押。
这张典妻的契约期限是八年,安东县县民赵喜堂因生活所迫,将自己的结发妻子典与他人,妻子在典夫家中生活,到期后,将妻领回。在这张契约上,写有本夫的名字,并摁上手印,并没有写上妻子的名字,这也说明妻子本人没有权力主宰自己命运。
一般来讲,丈夫典妻这件事,事先可以不让妻子知道,不同她商量,即使她本人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决定作用。在当时的社会,妇女一旦嫁给男人,丈夫便掌握了她的生杀大权,妇女就像家里的其它物品一样任由丈夫支配。
被典的妻子在这八年的漫长时间里,命运又转嫁到其它人手里,如有天灾病孽,生死由命,死了就死了;如果逃跑,两家一起找,找不着,一家损失人、一家损失钱。
质妻雇妻
从历史研究的角度看,在南北朝时期,中国就出现了“质妻和雇妻”现象。
所谓的“质妻”,即把自己妻子转让给他人为妻,换取一笔钱,到约定的时间,要回妻子,送回原款。所谓“雇妻”,即雇主支付雇金给女子的丈夫,在约定的期限之内,让该女子作为自己的临时妻子,到期将女子送回其丈夫,雇金不收回。这两种形式可视作典妻的萌芽。及至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典雇妻子的现象更为普遍。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熙宁七年(公元1075年),因为旱灾和蝗灾,老百姓质妻卖子,父子不保。元佑元年(公元1086年)时,苏轼在一项奏折中写道,二十年间,因为欠苗,卖田宅雇妻女的人不可胜数。
典妻往往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典妻,另一种是租妻。按一般的分法以时间长短来分,时间长的为典妻,时间短的为租妻。都是一种临时性的婚媾形式,期限一般租为一至二年,典为五年、十年甚至十五年不等,而时间的长短又往往同孩子生育的情况联系在一起,因为大多典妻者的目的在于要生儿继嗣,所以也有称典妻为“借肚皮”,或“租肚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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