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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女性未走出秦香莲怪圈

2007-08-20 14:10:1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4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huatihuatihua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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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签订过一份结婚协议,如果他以后出轨,我至少可以向他索赔20万!”“我生孩子时吃了不少苦头,他给我签下字据,说以后就算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在上海居高不下的结婚/离婚潮中,我们经常可以听到不少女性发出这样的声音。因为听到见到太多夫妻为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反目成仇、失婚女性艰难疗伤度日的例子,为了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上海不少年轻女性在结婚前后就“未雨绸缪”,与另一半私下签订“内部协议”,并认为这是一种现代女性有“先见之明”的表现。

  类似的“家庭内部协议”到底管不管用呢?上海中申律师事务所主任郭霁律师从专业的角度,对目前非常集中的几类“内部协议”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中绝大部分协议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而本市妇女工作者、社会学者何风女士则告诉记者,这种“家庭内部协议”的出炉大都由女性提出,看似是女性占据了主导地位,实际却反映出了她们内心强烈的不安定感和不安全感。“其实,我们也应该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很多女性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表现得像个‘花木兰’,可以独当一面;一旦婚姻触礁,她们心底传统的‘秦香莲’情结就开始发作,总认为自己是惟一的受害者。其实,任何一段婚姻的破裂,都不仅是女性一方的不幸,对男性来说同样也是个悲剧。”

  “忠诚协议”捍卫不了“忠诚”

  “内部协议”类别一:夫妻结婚没几年,但妻子鉴于周围“第三者”现象频繁,于是与丈夫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日后丈夫发生外遇,无论是否离婚,丈夫都必须向妻子赔偿20万元。现在,妻子已经掌握了丈夫外遇的确切证据,她可以向丈夫索赔这20万元吗?

  郭霁律师分析说,这种“内部协议”可以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婚内索赔,即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妻子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丈夫索赔?首先,这个协议本身没有法律效力,是个无效协议。其次,中国大部分家庭中,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财产分立,在夫妻财产共有的情况下,这样的索赔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另一种是离婚索赔。“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赔偿精神损失,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按照这个规定,不管夫妻双方是否有这种内部协议,只要妻子掌握了充足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申请经济赔偿。至于这20万元,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因为法院要判断精神损害的程度,还要看另一方的被执行能力,比如他的收入连他自己都养活不了,怎么可能一下子拿出20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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