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乙肝病毒就业遭拒 北京一女大学生起诉单位
2007-08-18 11:09:02|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l68150638.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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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侯某与研究所联系报到事宜,研究所却以她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通知其不能被录用和安排工作。侯某认为,研究所的行为是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歧视,起诉到密云县法院,要求用人单位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且继续履行就业协议书。同时,她要求被告研究所赔偿其因无法正常就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律师说法:
针对本案,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的马国华律师说,用人单位与学校、学生签订三方就业协议,决定录用学生工作,如果三方协议中没有附加约束条款,明确规定学生要重新接受体检,体检不合格将不予录取,用人单位就应当接受学生,安排相应的工作,而不能将学生“退回”,否则用人单位将构成违约。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能以学生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为由,拒绝接受学生,这样就构成就业歧视。”马国华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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