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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互联网“2+10”监管模式疑云
2007-08-11 11:05:28|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fasfa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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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初,一份PPT、两份文本文件,在几道辗转之后,悄然传到了信息产业部有关领导的手中。
这三份材料分别名为《中国无线互联网研究报告》、《无线互联网管理办法建议(草案)》、《关于无线互联网监管系列思考》。制作者均为中国通信企业增值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在这三份文件中,“专委会”仿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为信产部针对无线互联网开出了一个较为系统的“监管药方”。
而不同的是,这份“药方”对无线互联网监管提出了一些“个性化”条款:提高准入门槛、施行等级制度、建立计费分账第三方监控机制、运营商开放手机号码及UA等。其中最令人震惊的,莫过于他们提出的“2+10”监管模式。
“这份文件已经送往信产部,在专家讨论之后还将作进一步修改或完善。目前来说,它离成为真正的法规还有很长一段距离。”8月9日,一位“专委会”成员接受《财经时报》电话采访时说。不过她对此拒绝透露更多详情。
然而,一位熟悉内情的人士却提醒说,“专委会”的草案只是目前递交上去的几份备选草案中的一个。而且,“2+10”监管模式幕后可能存在某些“灰色”商业交易。“因为它既不公平,也不客观,很可能在业内引起公愤”。该人士评价说。
《财经时报》为此采访了大量相关人士,并对这一事件和话题进行了深入调查。
监管新思路
近年来,我国无线互联网发展迅猛,但监管制度缺失所导致的产业混乱现象,也引起了包括信产部、公安部等政府部门的强烈关注。在这种背景下,“专委会”出炉的法规草案无疑载满期望。
“专委会”在《中国无线互联网研究报告》指出,由于无线互联网的技术承载特点和脱胎于无线增值业务的关系,目前我国无线互联网实际是由电信运营商代理执行监管职能。
而这正是引发目前业界争议的主要矛盾焦点。由于电信运营商自身也参与经营“移动梦网”等无线互联网产品。这种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的做法也激起了业界的反抗情绪。
对此,“专委会”提出了由“信产部电管局-智囊机构-电信运营商-企业”四个环节组成的监管新模式,认为政府部门必须掌握监管主导权,辅之以“增加智囊机构政策建议制度”、“增加管理政策审批和备案制度”两大手段,并制订了“监管归位、规范流程、严抓准入、分类管理”的十六字方针。
在另外两份文件中,“专委会”对具体思路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解释。
为了实现“严抓准入”,“专委会”认为应该对经营性无线互联网服务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经营性无线互联网服务的企业除了申请经营许可证外,还必须具备“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的条件。而从事无线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企业除了资质备案外,更必须具备“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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