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媚灵丸”下流广告黄遍全国 咋屡禁不止
2007-08-10 11:37:41|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4页/共6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xiqiuc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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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九条明确规定:“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可是,与性功能障碍和前列腺疾病无关的“媚灵丸”,到“专家讲座”里变成了:“不仅在治疗男性性功能障碍上具有无可比拟的神效,还可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治愈前列腺炎。”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规定:“药品广告中必须标明药品的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第八条则明确规定:“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可是,“媚灵丸”在多家不同电台、不同时段反复播放的广告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的忠告语和生产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等法定信息被屏蔽了。说明书上有多达11条用药禁忌和注意事项的“媚灵丸”,到了“专家”嘴里,竟变成了“没有任何隐患、没有任何毒副作用,像吃水果一样安全……”
屡查屡犯
辽宁药监部门开绿灯
近年来,“媚灵丸”在各地频频违法屡遭查处。有时登上全国违法药品广告“黑榜”,有时名列省级《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前茅,即使“违法虚假广告专项整治联席会议通知”,也未能阻止“媚灵丸”违法广告依然如故的肆无忌惮。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但采访中,记者看到了自2004年3月5日至今年4月28日,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媚灵丸”发布广告的共有12个广告批件,其中有效期最近的截止到2008年4月27日。
电波里滔滔不绝的喧嚣、兄弟省市的屡屡查处,存在如此明显的问题,按药品广告管理法规的明确规定,早就该“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的“媚灵丸”,却能一次次顺利地取得辽宁省药品监管部门的广告批件,这不能不令人疑惑和深思。
截至记者发稿时止,内容虚假、格调低俗、下流的“媚灵丸专家讲座”仍然轰鸣在许多地方的电台中。健康时报对此将继续关注。
“媚灵丸”广告屡遭查处
2005年3月15日,“媚灵丸”在新疆××广播电台音乐频道发布虚假广告,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监局下达违法通知书。
2005年4月15日,“媚灵丸”在江西××晚报发布夸大功能主治的违法虚假药品广告,被江西省药监局查处。
2005年9月6日,“媚灵丸”在湖南××广播电台卫星频道发布未经审批的虚假广告,被湖南省药监局下达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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