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限额可不设限
2007-08-09 16:47:13|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2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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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政诉讼的焦点原本是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孙勇曾向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其取消交强险现行的赔偿限额,保监会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未予受理。孙勇遂向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判决保监会撤销这一决定。庭审中,保监会提供了其在官方网站上发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费率等证据,都是为了证明其决定是合乎法律规范的,而这一证据在孙勇眼中,却构成了他认定“交强险赔偿限额无效”的反证。孙勇称,“根据交强险条例及《立法法》相关规定,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共同制定,而其提供的证据证实了赔偿限额与费率均是保监会单方面发布,而非依照国务院文件,与有关部委联合制定,这根本不是行政规章,甚至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够不上。”
孙勇事后称,此次诉讼的初衷就是为了获取证据,保监会的答辩及当庭举证,恰恰证明了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无效的,完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费年度统计有问题
孙勇提出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暴利后,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曾表示,7月1日后,保监会将公布交强险实施一年来的经营数据,根据情况可能会对交强险费率作出调整。
袁力称,交强险施行尚未满一年,各项财务数据还难以反映一个完整业务年度经营情况。6月11日 保监会以保监发〔2007〕45号下发《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核算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公司必须在8月1日 前 上报2006年7月1日 至2007年6月30日 业务年度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 起 施行。”强制实施交强险是从2006年10月1日 开始。也就是说,到7月1日 ,交强险运行已经满一个年度,但强制实施却不满一个年度。孙勇认为,如果按照保监会的要求统计交强险的年度保费收入,是不准确的。交强险保费收入应该按照交强险强制实施的整年度统计。应该统计2006年10月1日 至2007年9月30日 期间的交强险保费收入。
“这清楚地表明,保监会是在故意少统计保费收入,故意欺骗公众,以此来掩盖交强险暴利。” 孙勇说。
为此,孙勇发函给保监会,请求撤回有关文件,通知各保险公司暂停对交强险数据的统计,避免人力和资金的浪费。
实际上,交强险实施的时候,很多车主都在2006年7月1日前 购买了商业三者险来合理规避购买交强险。而如今,所有的车辆都无法逃避购买交强险,这段时间的确无法正确统计交强险的真实收入和支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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