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计划也是一个强制性计划,但它的覆盖范围要比美国OASDI小得多。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最初只覆盖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1999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2002年,我国把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这一计划目前主要在城镇各类企业推行,尚不能覆盖其他人群及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
显而易见,在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上,中美两国均采用了“选择性原则”而非“普遍性原则”,并且两国均以“工薪者”作为优先覆盖的选择对象。这一共性也将构成两国养老保险模式彼此借鉴的制度基础。
三、社会养老保险融资模式
美国OASDI计划是以工薪税(payroll tax)的形式——OASDI税来筹资的,它由雇员及其雇主平均各缴付一半的税金。自从1990年以来,OASDI税率一直固定为12.4%,雇员与雇主各缴付6.2%。相应地,自雇者则由自雇者单方缴付12.4%的工薪税。由于OASDI是采用纳税方式来融资的,因此,它的强制性有法律的高度保证,实施起来更为威严而有效。
OASDI税的征缴是先于联邦所得税的,故而等同于免征联邦所得税,也有的州规定它还可以免征州所得税。再加上OASDI计划毕竟是一种福利性计划,为了防止在退休给付上的贫富悬殊,也是为了防止高收入者借OASDI计划逃避联邦所得税,因此,美国每年都制定并公布了参与OASDI税缴付的最高年收入限额,超过部分不予缴付OASDI税。
例如,2005年和2006年,OASDI税的最大应税年度工资基数限制分别为90000美元和94200美元。也就是说,在2006年,雇员年度工薪超过90000美元的,最多只按90000美元缴付OASDI税,超过这一限额的工薪收入部分不得缴纳OASDI税。
相比之下,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的筹资模式则不同,它主要是通过缴费(而非税收形式)的方式来筹资,它同样具有强制性,但由于缴费不如纳税那般的严格而存在较大的随意性,例如,经常存在雇主有意少缴、漏缴或不缴养老保险费的现象。我国养老保险缴费规则是:雇员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雇主缴费比例则要求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按2006年开始做实个人账户的要求,雇员缴费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雇主缴费则全部进入“统筹账户”。目前,我国尚无养老保险缴费的最高“应费”收入限制,这也许是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
四、法定退休年龄规定
何时才能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金给付,美国规定了三个年龄界线:一是正常退休年龄;二是提前退休年龄;三是推迟退休年龄。正常退休年龄的标准是动态的(见下表),只有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的人才能获得完全的退休给付;提前退休年龄不得低于62岁,提前退休者只能获得低于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给付;相反,美国鼓励推延退休,因此,凡是推迟退休者,均能获得大于正常退休年龄的退休给付,但最大奖励退休年龄不能超过70岁。
OASDI正常退休年龄表
出生年份 正常退休年龄 出生年份 正常退休年龄
1937年及以前 65岁 1955 66岁+2个月
1938 65岁+2个月 1956 66岁+4个月
1939 65岁+4个月 1957 66岁+6个月
1940 65岁+6个月 1958 66岁+8个月
1941 65岁+8个月 1959 66岁+10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