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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称:缓解性别比失衡 中国应立法禁止堕胎

2007-08-03 09:31:20|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1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angela2dl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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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来自重庆市现代女子医院、都市俪人医院、市计生医院等妇科医院的统计数据显示,这个暑假做人流手术的学生明显增多,平均年龄在17-21岁之间,个别少女一年内人流三四次。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也就是说只有出生后的人才算是个“人”。中国目前没有禁止堕胎的法律规定,相反从计划生育的角度来讲,对堕胎是持纵容态度的。

  然而,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不正是承认胎儿的生命权吗?我国的现行法律虽没有保障胎儿的生存权,但在我国继承法中,规定尚未出生的胎儿享有财产继承权。这可以说是用另一种法律形式肯定了胎儿的生命权和法律地位。

  在中国,除了人工性别选择的堕胎以外,一般来说,堕胎是合法的,至今为止还没有引起多大的道德争议。然而,在美国,人们对是否应禁止堕胎争论得非常激烈,争论的焦点是谁的权利更重要:一个是未出生的胎儿,另一个是怀孕妇女。

  最根本的一个问题是:胎儿是不是人?如果胎儿是人,那么胎儿的生命权就应当受到保护,应当禁止堕胎;如果胎儿还算不上是人,那么孕妇理应享有堕胎的权利。200311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禁止在怀孕晚期通过外科手段堕胎的法案。20063月,美国南达科他州州长朗兹签署法案,严格禁止所有的堕胎行为,唯一的例外是当孕妇的生命受到威胁时;否则,实施手术的医生将被视为违法,最高可判5年监禁。

  随意堕胎,是一种漠视生命的行为。一般认为,三个月以上的胎儿,已经具有人类的基本生命特征了。因此,笔者认为中国应立法禁止对三个月以上胎儿的堕胎。这样做可以一举两得:既能保护胎儿的生命权,也有利于缓解目前严重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衡问题,因为胎儿一般要到四至五个月才能用B超鉴定出性别。(何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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