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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隐瞒问题食品最高罚50万

2007-07-25 20:02:3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2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millawan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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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威追访:北京今年将米、面、油等65大类食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确定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信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企业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法人和负责人;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权威追访:此次立法把信用监管原则纳入食品安全领域,无形中对从业者设定了准入门槛。由于人的主观行为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由此丧失资质已形成信用不良记录,禁止其从事食品行业,是从生产经营者准入的角度保证食品安全。作为惩戒,这种不良信用记录应该向社会公开。

记者提问

  记者:食品召回后,消费者利益如何保证?

  冀玮:食品召回不是简单地把食品收回来。草案如果获得通过,政府可能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明确食品召回的时限、程序。特别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如果产品原封退回,商家应该退款。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产品,对于消费者应有赔偿义务。

  要说明的是,食品召回是企业自主行为,关于赔偿的内容政府只能在细则中进行行政指导,并不能作出强制规定。

  记者:草案中针对注水肉等情况开出50万元罚款上限,这一标准如何确定?

  冀玮:“50万”是北京现有法律法规设定罚款数额中的较高水平。起草过程中我们综合测算了食品安全企业的违法成本和承受能力,在北京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中,10人以下规模的中小企业占到了相当规模,如果罚款上限定得过高可能会影响法律执行效力。另外,在征求市人大代表和公众意见时,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是一致的声音。

  记者:有人说“十几个大盖帽管不了一个大草帽”,此次立法能否解决食品安全管理体制问题?

  冀玮:草案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明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农、林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种违法行为,草案中列出18条罚则,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确定处罚主体,同时也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审议意见

  问题食品再上市 厂家应被停业

  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昨天提出了草案审议意见。目前大多数超市里开设了“主食厨房”,建议“主食厨房”也应该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否则将面临最高5000元罚款。同时,“主食厨房”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禁止存放亚硝酸盐。

  此外,财经委提出,对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是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重要责任,也是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再次流入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建议增加罚则:“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对问题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处1万至5万元罚款,致使不合格问题食品重新进入市场,责令停产停业,并处5万至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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