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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隐瞒问题食品最高罚50万

2007-07-25 20:02:36| 点击:0| 评论:0| 好评:0| 坏评:0|第1页/共3页 << 上一页|下一页 >>

侠客:millawan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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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到问题食品 商家应给赔偿

  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一审 本市将建食品召回制度

  明知自家生产的食品可能有危险却隐瞒不报,这样的缺德商家可能面临最高50万元的罚款。《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昨天接受市人大常委会一审,这部创制性立法将在北京建立食品安全召回制度。

  草案起草小组组长、市工商局食品质量监督处处长冀玮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草案篇幅所限,关于召回制度今后可能会作出进一步规定,企业对已经吃下问题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主动进行赔偿,政府可能会作出引导性意见。

  昨天,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7次会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在此次会议上正式提请审议,首次将北京食品的监管纳入地方性法规。“此次地方立法将确立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使得原本各自独立的监管环节形成完整链条。”冀玮介绍说,在草案起草过程中吸收了市民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北京将重拳整治黑心商家,生产注水肉、乱加食品添加剂等行为,如果企业主因食品安全问题被追究刑事责任,意味着他将终生不得踏进这个领域。

条例解读

  关键词——召回

  食品生产经营者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危害时,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责令生产经营者采取召回措施。对于召回食品,厂家应该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接到政府召回令后仍执迷不悟,厂家将被处以5万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权威追访:冀玮坦言,召回制度给予企业缓冲空间,企业主动遏止事故发生,由此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家清楚地掌握产品流向,相比政府采取下架等强制措施能更有效地控制风险食品的扩散。

  关键词——标准

  发现生产、销售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标准且有可能对公众健康造成危害时,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评估,评估意见可以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相关食品处理的依据。

  ●权威追访:2005年“苏丹红”风波乍起,我国没有相关的标准,当时市食品安全办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为可能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第一时间对涉及的产品下达控制指令。除类似的标准缺失外,目前我国现行标准中也存在互相冲突的问题,依据这一条款,今后再出现标准缺失或“打架”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就可以组成第三方专家组评估某一可疑食品对人体的危害,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关键词——风险

  本市对高风险食品进行重点监管。市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确定重点监管的食品名录,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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